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7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刑保字第九六000六七0號)。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怡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汝琪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