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98號原告苗栗縣三灣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廖盛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呈顥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6,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978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