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7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國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國展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國展(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本文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有上開各罪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上開各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本院另函詢受刑人關於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後(本院卷第65至67頁),爰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實務見解,並審酌附表編號
1、2所犯之罪分別為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及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罪質相同,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及行為次數,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吳定亞法官王惟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廷奇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2年6月犯罪日期110/01/03109/09/2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22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315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本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056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304號判決日期111/09/28111/10/20確定判決法院本院本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056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304號判決確定日期111/10/28111/11/21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713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2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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