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211號聲請人晉億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岸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 李峻葦 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若於法院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裁定前,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即無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保全其對於聲請人之金錢請求,前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全字第270號假扣押裁定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惟相對人迄今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限期起訴等語。惟查,相對人就假扣押保全之請求已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並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76號損害賠償事件受理在案,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開庭通知書影本、民事起訴狀影本附卷可為憑,並經審核系爭假扣押請求原因事實無誤,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相對人既已起訴,即無再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理。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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