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420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林平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仰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陳虹諭林宜璋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仰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虹諭、林宜璋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422,058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4,85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4,35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書記官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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