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交易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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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交易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交易字第76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芷宣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於民國100年11月21日下午2時55分,於本院刑事第十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靜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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