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675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78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相對人甲○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將其所有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抵押與聲請人,擔保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並於民國①②89年12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①1,600,000元②269,175元,詎相對人自民國①95年6月30日②95年9月2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新臺幣①1,400,825元②269,175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云云。
三、又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甲○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1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①房屋借款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②透支借款額度延至95年12月30日到期之書面同意書,逾期即駁回本件聲請,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惟本件查無相關資料可資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債務一期未繳視為全部到期,且抵押權亦尚未屆期,聲請人不得聲請拍賣抵押,故應駁回其聲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書記官何武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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