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68號原告 葉育銘 被告 李金益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1年度簡字第12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馮君傑法官簡祥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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