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審交附民字第3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11號原告 王玉盞 被告 歐浚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審交易字第470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簡祥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書記官鄭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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