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3號原告 曾義權 被告 孫玉明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1年度簡字第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孫玉明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曾義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廖華君法官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書記官李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