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事聲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事聲字第71號抗告人即相對人 林春秀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紀 施秀英 間因本院101年度事聲字第71號返還擔保金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9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書記官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