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058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0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0582號債權人 王藝婷 債權人 楊宗霖 債權人 王冠文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人未表明請求之相對人、債權人王冠文之法定代理人及提出被繼承人 王品元 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完整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向家事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經本院民國101年9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
9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