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6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其宣告刑及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該2罪之宣告刑均未逾有期徒刑6月,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
8月,併諭知各該宣告刑及定刑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3,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書記官李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