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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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512號聲請人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大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經濟部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大能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地方法院民國七十四年八月五日准予重整事件,其重整確定証明。
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