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7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榮杉
(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聲請人即被 甲英娥 告之胞妹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胞妹聲請停止被告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甲英娥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甲榮杉之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及被告之母,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過逝,母親生前至為思念被告,期盼能再見被告,此一心願雖已無法達成,然為使被告能送母親最後一程,略盡孝道,而聲請准予具保,停止被告羈押。
二、經查:被告甲榮杉前因通緝遭緝獲後,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五日,以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被告所犯之罪,業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二月六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月,足認被告犯罪事實已臻明確,且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事,惟考量被告因逢母喪,家人均亟為期待被告返家為母送終,且經衡諸比例原則,認本案目前尚無繼續羈押之迫切必要性,故准聲請人提出新臺幣五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被告之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