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8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筱貞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黃樑昌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陳報債務人確實可供送達之地址。㈡請提出本件催告債務人繳回補償金之催告收件回執影本,若
催告時之地址「高雄市○○區○○街○號15樓之4」非債務人當時之戶籍地址,且非本人收受,則請重新對其戶籍地址「屏東縣○○鄉○○路○○○號」為催告函送達,並提出該催告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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