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23號原告 陳淑慧 被告 陳昀輝
陳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書所載被告陳昀輝之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岳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書記官簡文清
主文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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