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637號原告 蔡淑貞 被告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兆銓
李新興 吳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86,417元【計算式:(75,417美元×臺灣銀行99年12月7日美元現金賣出匯率30.317元)=2,286,4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6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