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6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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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625號再審聲請人 李金成
李雅鳳 李夢婷 李楊美卿 蔡黃雪美 黃麗華 李珠 簡金怨 葉錫山 葉錫源 李英春 葉錫佳 孫淑霞 何洪春花 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林蔡玉圓 . 陳春敏 、 洪爐漢 、 蔡闖 、 劉來欽 間因請求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聲請人係就本院98年度審再字第2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2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書記官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