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金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金字第2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2日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金字第28號原告 賴麗悧 被告 程克强 程克達 楊進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9月4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