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破字第19號聲請人 黃鈺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經本院於民國107年
7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7月12日寄存送達,經10日後即107年7月22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第13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