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3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314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建宇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526
2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年3月13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5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