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再字第8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耕地三七五租約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再字第8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桃園縣中壢市公所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對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99年度裁字第111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對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99年度裁字第1112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查最高行政法院上開裁定係以不合法為由,駁回聲請人對於本院98年度訴字第1077號判決之上訴,其有無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再審事由,涉確定裁定關於上訴不合法之認定是否正當,仍屬最高行政法院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最高行政法院95年8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參照)。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再審,為管轄錯誤,應裁定移轉管轄。至於聲請人以本院98年度訴字第1077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9款、第11款、第12款、第13款、第14款所定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另以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蔡紹良法官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書記官賴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