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救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救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吳永富
       詹珠侑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怡婷 律師
相 對 人 弘洋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里○○路○段○○○號
法定代理人  王陽昇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雅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差額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規
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差額事件(本院10
6年度中勞簡字第49號),因聲請人已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
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審查准予全部扶助在案,此有聲請人
各提出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書、案件概
述單、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全部准予扶助)等
各1份影本附卷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顯無理由及不符
合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依上揭法條規定,聲請人其聲請訴
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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