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秩字第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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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重秩字第40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被移送人   繆政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6年4月29日新北警蘆刑裁字第10602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繆政哲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
扣案之玩具槍壹把(含彈匣壹個)、子彈陸顆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於民國106年4月17日21時21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道○號。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
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載明手槍1把
、彈匣1個、子彈6顆)、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槍枝初步檢
視報告表、扣案物照片、現場監視器翻拍畫面暨影音光
碟等件附卷可稽。
(三)手槍1把、彈匣1個、子彈6顆扣案為證。
三、按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
虞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定有明文。查扣案類似真槍之玩具
槍雖無殺傷力,惟該類似真槍之玩具槍,其外觀與真槍無異
,令人難辨其真偽,有扣案物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槍枝
初步檢視報告表存卷可稽,且被移送人攜帶上開類似真槍之
玩具槍,在外遊蕩,攜行示眾,足以使他人誤認為真槍並心
生畏懼,亦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雖被移送人辯稱攜帶上開
玩具槍係因槍枝故障欲送修云云,然被移送人遭查獲時地,
並無營業之玩具槍枝送修店家,顯與常情有違,所辯尚不足
採信,是被移送人此部分違序之事實,至為灼然,堪予認定

四、又扣案之手槍1把、彈匣1個、子彈6顆,係被移送人供違反
本件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為其所有,業據被移送人供
明在卷,爰併予宣告沒入。
五、據上論斷,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
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書記官王麗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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