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2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278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志德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孫志德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康凡
法官莊書雯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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