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53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可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年度執聲字第20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貳點捌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查被告李可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325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扣案大麻1包(驗餘淨重2.85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附卷可考,為違禁物無訛,故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