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846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趙學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來新旺工程有限公司郭瑞立鄭美蓮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之本票有無現實提示及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
二、相對人郭瑞立、鄭美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來新旺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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