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小字第2355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孫志賢
吳庭安
李信男
被 告 鄺寧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玖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書記官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