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50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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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5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5068號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 樹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安妮 即 黃本雀 即 王本雀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利息自民國94年5月25日起算之依據為何?㈡陳報請求違約金之清晰釋明資料。(因所附易貸金卡申請
書違約金計收影印不清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