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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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債務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05號原告鉅榮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鴻鈞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 律師被告竑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芳銘 訴訟代理人 黃泰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履行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訂有明文。
二、查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26日上午10時宣判,惟原告具狀表示擬撤回本件訴訟,且需經被告之同意等語,本院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前揭
主文所示期日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慧如本裁定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