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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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重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明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陶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易良 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27,792元(6,840,000元+134,000元+2,280元+151,512元=7,127,7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勞工法庭法官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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