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6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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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6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振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3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振裕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
一、按如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刑事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末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受刑人蔡振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本院於107年10月8日以107年度聲字第432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有上開判決書、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各罪,其中編號1、3、5、7係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2、4、6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雖為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所列4款情形之一,惟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既係因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此有受刑人蔡振裕民國107年9月28日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參,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蔡振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共5罪)│├────────┼────────────┼────────────┼────────────┤│犯罪日期│106年4月27日晚間9時許(│106年4月27日晚間11時、12│①106年10月18日晚上10時│││原聲請書載為106年4月27日│時許(原聲請書載為106年4│許(原聲請書載為106年│││,應予補充)│月27日,應予補充)│10月18日,應予補充)│││││②106年10月27日14時至14│││││時45分許(原聲請書載為│││││106年10月27日,應予補│││││充)│││││③106年10月30日上午10時│││││30分至10時58分間(原聲│││││請書載為106年10月30日│││││,應予補充)│││││④106年11月4日13時38分至│││││20時33分間(原聲請書載│││││為106年11月4日,應予補│││││充)│││││⑤106年10月29日上午8時至│││││15時30分間(原聲請書載│││││為106年10月29日,應予│││││補充)│├────────┼────────────┼────────────┼────────────┤│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3292號│度毒偵字第3292號│度偵字第2654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137號│106年度訴字第2137號│107年度簡字第570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5月7日│107年5月7日│107年5月22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137號│106年度訴字第2137號│107年度簡字第57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6月8日│107年6月8日│107年7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9722號│度執字第9723號│度執字第11026號││├────────────┴────────────┴────────────┤││(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107年度聲字第4325號;未執行)│└────────┴──────────────────────────────────────┘┌────────┬────────────┬────────────┬────────────┐│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6月24日上午某時許(│106年6月24日上午某時許(│106年10月6日凌晨4時44│││原聲請書載106年6月24日,│原聲請書載106年6月24日,│分許(原聲請書載106年10│││應予補充)│應予補充)│月6日,應予補充)│├────────┼────────────┼────────────┼────────────┤│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4081號│度毒偵字第4081號│度毒偵字第5155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597號│106年度訴字第2597號│107年度訴字第273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5月28日│107年5月28日│107年6月7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597號│106年度訴字第2597號│107年度訴字第27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6月20日│107年6月20日│107年7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2806號│度執字第12807號│度執字第15596號││├────────────┴────────────┤│││(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107年度││││聲字第4325號;未執行)││└────────┴─────────────────────────┴────────────┘┌────────┬────────────┬────────────┬────────────┐│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6年11月9日下午5時許│106年9月25日晚間8時許││││(原聲請書載106年11月9│(原聲請書載106年9月25││││日,應予補充)│日,應予補充)││├────────┼────────────┼────────────┼────────────┤│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31409號│度毒偵字第4487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73號│107年度訴字第1135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6月7日│107年7月17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73號│107年度訴字第113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7月16日│107年9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5597號│度執字第1536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