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74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民國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緣第三人 江森琳 (歿)於民國90年12月27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410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原亞太商業銀行,嗣改為復華商業銀行,又改為現名稱),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自90年12月27日起至130年
12月27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 嗣江森琳 邀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於90年12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340萬元,並約定利息,其借款期限自90年12月28日起至110年12月28日止,以每月為1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等自99年3月2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2,335,58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又相對人95年11月23日因繼承登記取得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此列伊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放款查詢、催告通知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99年7月16日苗院源非平99司拍74字第19501號函請相對人(亦為本件連帶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經相對人於99年7月26日具狀略以:聲請狀所載欠款金額應為2,278,958元,且伊查詢目前已無遲延繳費,聲請人公司代表電稱不會執行拍賣,因此本件不動產應不准拍賣等語。經本院請聲請人就相對人之陳述表示意見,聲請人於99年8月10日具狀稱:同意現存債權金額為2,278,958元,且已無逾期並已正常繳款,惟之前債務人曾經逾期二期,本件聲請非無理由。且縱使鈞院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只要債務人繼續正常繳款,債權人亦無理由執行不動產等語。經查,聲請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乃非訟事件,本件債務人既不否認有欠款且曾有到期未清償之情況,依首開說明抵押權人即得依法聲請拍賣抵押物;至於債務人嗣後恢復正常繳款並取得債權人同意不予執行,非屬非訟法院所須審究之範圍,併此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苗栗市○○○段││155-1│建│84│8/10││├─┼───┼────┼───┼──┼────┼─┼──────┼────┼──────┤│2│苗栗縣│苗栗市○○○段││155-20│建│156│全部││├─┼───┼────┼───┼──┼────┼─┼──────┼────┼──────┤│3│苗栗縣│苗栗市○○○段││557-2│建│4│全部││├─┼───┼────┼───┼──┼────┼─┼──────┼────┼──────┤│4│苗栗縣│苗栗市○○○段││558│旱│2│全部││├─┼───┼────┼───┼──┼────┼─┼──────┼────┼──────┤│5│苗栗縣│苗栗市○○○段││558-1│旱│129│全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主要用途├──────┬────┤權利││││││││樓層面積│附屬建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主要建築││備考││││││││材料及用││││號││││房屋層數│合計│途│範圍│││││││││││││─├──┼────┼────┼────┼──────┼────┼──┼────────┤││││││││││││││││││││││││││││││││││文聖里13│住家用│一層64.11│││││││西山段│鄰文發路│鋼筋混凝│二層62.75│陽台││││1│2059│155-20│458巷36│土造│屋頂突出物│12.42│全部││││││弄20號│二層│12.20││││││││││總面積13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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