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5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50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5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50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陳燕榮 │陽信商銀中│95年12月31日│139,700元│0000000│││││和分行│││││├───┼─────┼─────┼──────┼─────┼─────┼──┤│002│ 楊佰榮 │華泰銀行中│95年12月31日│6,470元│0000000│││││和分行│││││├───┼─────┼─────┼──────┼─────┼─────┼──┤│003│新全興木材│板信商銀華│95年12月31日│11,500元│0000000││││行 廖金全 │江分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李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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