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投小字第269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許銘泰
被告許照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112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44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7萬44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20日及110年6月25日向原告辦理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各借貸新臺幣1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分別為自109年5月20日起至112年5月20日止、自110年6月25日起至113年6月25日止,且借款期間第一年前6個月本金寬緩,第7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惟被告未依約還本付息,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此有勞工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須知、借款契約及增補條款契約書、對保紀錄、存款利率表、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催收信函、勞工紓困貸款聲明書、貸款利率試算表、郵件收件回執附卷。是原告依借款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鄭煜霖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民國)
週年利率
違約金
1
13,490元
自112年1月20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2.47%
自112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9期。
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595%
2
56,952元
自112年1月25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2.47%
自112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9期。
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595%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
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書(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
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均須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