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2年度投小字第269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投小字第269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許銘泰

被告許照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112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44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7萬44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20日及110年6月25日向原告辦理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各借貸新臺幣1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分別為自109年5月20日起至112年5月20日止、自110年6月25日起至113年6月25日止,且借款期間第一年前6個月本金寬緩,第7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惟被告未依約還本付息,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此有勞工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須知、借款契約及增補條款契約書、對保紀錄、存款利率表、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催收信函、勞工紓困貸款聲明書、貸款利率試算表、郵件收件回執附卷。是原告依借款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鄭煜霖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民國)

週年利率

違約金

1

13,490元

自112年1月20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2.47%

自112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9期。

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595%

2

56,952元

自112年1月25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2.47%

自112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9期。

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595%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

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書(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

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均須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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