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上易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34號上訴人 陳昱翔 被上訴人 黃建禎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王萬金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書記官游小玲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上易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34號上訴人 陳昱翔 被上訴人 黃建禎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王萬金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書記官游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