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96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魏宗仁 債務人 楊佩蓉 債務人 楊娟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捌仟柒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佩蓉於民國(以下同)97年至99年間邀同債務人楊娟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5筆,計新臺幣(以下同)129,310元,並約定自債務人該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得有一年12期償還期間之原則,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目前利率為1.15%);又借款人倘延遲還本或付息、或經轉列催收款項,而致本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時,前者應依原訂利率機動計息,後者則改依原約定利率加碼年率1%固定計算(106年6月16日轉列催收款時為年率1.15%+1%=2.15%),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訂借據為證。
(二)詎債務人楊佩蓉等未依約履行債務,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同全部到期,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98,774元整,及自106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2.15%計算之利息,與自106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原本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核對,為此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懇請鈞院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