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1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戊○○被告丙○○
甲○○丁○○
1弄27號乙○○上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七五四號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被告丙○○、甲○○、乙○○、丁○○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一千零一十二萬零三百一十八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詳附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丙○○、甲○○、乙○○、丁○○等人均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甲○○、乙○○、丁○○被訴強制、傷害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各諭知無罪、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世華
法官莊嘉蕙法官林慶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賴瓊珠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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