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處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8月11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埔刑簡字第204號判處拘役30日,緩刑2年確定在案,因於緩刑期間內故意犯他罪,而經本院以97年度撤緩字第2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因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予以減刑等語,並提出上開案件判決書影本1件為證。
二、經本院審核上開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將受刑人原所受宣告之刑減為二分之一,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美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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