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79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79441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乙○○於民國88年4月22日出境,有債權人提出之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揆之前開說明,債權人之請求於法不合,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書記官邱瑞祥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