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2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翊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翊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翊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3月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2年度簡字第80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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