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73號原告 沈峻豪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沈慶琦 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69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1,28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書記官林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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