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77號原告 吳佩真 原告因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邱智平 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90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49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書記官陳育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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