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重訴字第319號原告○○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訴訟代理人蕭○○被告○○科技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被告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佰伍拾捌萬零捌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萬伍仟玖佰肆拾壹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科技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林○○、何○○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公司於民國104年10月29日邀同林○○、何○○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如附表所示新台幣(下同)5,100,000元、900,000元、3,200,000元、800,000元,共10,000,000元,附表編號1、2利率為伊銀行之基準利率加碼年率2.022%(2.701+2.022=4.723),自借款日起,於每月30日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編號3、4利率則按伊銀行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3.52%(1.16+3.52=
4.68),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於每月30日按月平均攤付本息。違約金約定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僅繳納本息至105年5月30日止即未繳納,依授信契約書之授信共通條款第6條第⑴項約定被告如有對伊所負之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林○○、何○○為○○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新臺幣、授信契約書、新臺幣放款利率資料為證(本院卷第7-27頁),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則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即裁判費95,941元(本院卷第4頁),自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書記官陳美月附表:
┌─┬─────┬─────┬─────┬──────┬───┬──────────────┐│編│原借(墊)│債權本金│借(墊)款│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號│款金額│即請求金額│日及到期日││(年利││││││(年月日)││率)││├─┼─────┼─────┼─────┼──────┼───┼──────────────┤│1│5,100,000│5,100,000│104.10.30-│自105年5月│4.723%│自105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05.10.30│31日起至清償││,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左列││││││日止││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2│900,000│900,000│104.10.30-│同上│4.723%│自105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05.10.30│││,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3│3,200,000│2,864,657│104.10.30-│同上│4.68%│自105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09.10.30│││,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4│800,000│716,163│104.10.30-│同上│4.68%│自105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09.10.30│││,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合│10,000,000│9,580,820│││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