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674號債權人 黃湘芸 債權人 呂坤同 債權人 呂宗松 債權人 呂柏汶 前列黃湘芸、呂坤同、呂宗松、呂柏汶共同債務人風淩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峻豪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湘芸給付新台幣伍萬玖仟柒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呂坤同給付新台幣伍萬玖仟柒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呂宗松給付新台幣伍萬玖仟柒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呂柏汶給付新台幣參萬玖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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