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核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核字第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北市板橋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郭進源 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即債務人 匡嘉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於102年3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如附表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匡嘉明間於101年3月13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匡嘉明間於102年3月13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比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又前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十五條亦予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林孟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