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 塗銷 遺囑繼承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69號原告 廖蕊 訴訟代理人 呂仲祐 律師被告 盧啓民
盧金玉 盧麗淑 盧麗月 盧毓秀 盧宜鈴 盧明義 上當事人間塗銷遺囑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九年六月十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三十五法庭續行審理。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囑繼承登記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原告行使特留分扣減權是否有罹於時效部分,尚待釐清此部分,故為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書記官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