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50號原告 李嘉偉 被告 曹濬鴻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妨害名譽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12
8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劉凱寧法官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莊姍錞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