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602號原告宏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隋鐵樑 被告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億壹仟貳佰捌拾萬柒仟壹佰捌拾捌元整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零陸佰叁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書記官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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